来源:南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9-13 09:08:54
浏览量:1466
案情简介:赵某从2008年开始经营G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锅头”),其在未获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各地购进某品牌天线、高频头(降频器、变频器)等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备,并加价销售。经鉴定,赵某涉嫌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12万余元。
辩护律师从刑事违法性的角度,在三方面阐述赵某的行为不具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一是卫星地面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制度已名存实亡,改“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赵某实质上已取得了行政许可。赵某开设的经销点经直播卫星中心授权,取得下发的工号和密码,系隶属直播卫星中心管理和监督的直播卫星户户通接收设施专营点,已合法取得销售安装卫星直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主体资格。虽从形式要件上,未取得所谓《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但从实质上达到完成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果;三是从事物的整体中选择一环来入罪明显不公。赵某作为仅负责卫星天线销售安装环节的经营者,司法机关对其定罪予以刑事追究,却对另外高频头、机顶盒两个销售安装环节的经营者不予刑事追究,属明显的选择性执法。最终,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赵某的行为具有实质危害,“情节严重”方面证据不足,决定对赵某不起诉。案例亮点:该案涉及某国家安全案件,属公安部督办、省公安厅指定交办案件,还牵涉到四川、湖南等全国该品牌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的生产制造商与经销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一直被羁押,办案前期的辩护压力巨大,历经数次沉浮,终得“柳暗花明又一村”。
非法经营罪是典型的“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滥用的趋势。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第一种情形“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而相关的行政法规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行政审批许可的科学合理性往往有待商榷。本案便是以刑事违法性的角度阐述赵某的行为不具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作为突破口,具有典型意义。
承办律师简介:谢智勇
二级律师(副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创始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安澜刑辩团队创始人,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研究与实践。多篇专业论文获省级以上奖励,荣获江西省优秀律师。任第十届全国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江西省律协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第七届江西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六届赣州市律协副会长、赣州市律协第一、二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西财经大学与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