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市人社局】“和谐劳动 幸福江西”三年行动计划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10 00:00:00

浏览量:791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的总体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维护和发展职工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相统一,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全面提升劳动者体面劳动、和谐劳动的幸福感,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工程等十大工程,使全省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明显增强。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覆盖,集体合同制度普遍推行,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在全省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行动措施
(一)劳动关系矛盾源头治理工程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从2018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依法对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的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各项劳动标准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同时,指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合法合规性。从2018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依法对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是否包括劳动者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等内容。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在餐饮住宿、建筑施工等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3.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加强招工信息管理,为劳动者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依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企业裁员行为。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逐步实现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状况。
  (二)工资支付保障工程
4.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并逐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生活水平。加强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行为。
5.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情况,每年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调节工资增长的作用。指导企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努力提高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及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率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增长率。
6.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重点领域和行业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加大联合执法与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依法追究恶意欠薪者的法律责任。
7.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部署,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制度,按照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要求,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健全制度保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格局。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使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到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
  (三)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工程
8.推进职工应保尽保和法定人员全覆盖。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办理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应保尽保。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职工,引导通过助保贷款方式实现续保缴费,确保参保缴费不中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9.落实职工参保缴费各项权益。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重点提高工业园区企业和农民工的参保率。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全面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按项目先参保、再开工长效机制,确保新开工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统一部署启动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相关行业建筑项目的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0.保障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依法查处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行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加强对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待遇的监督检查,保障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工程
11.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假,将用人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列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和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检查重要内容,对违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落到实处。
12.保障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落实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等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休假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安排职工休息,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13.保障职工日常工作休息权利。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履行民主程序、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工资等侵犯职工休息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
14.保障职工特殊工时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标准管理,进一步落实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行为,严格岗位范围和期限确定标准,指导企业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合理安排企业生产工作与职工休息休假,保障特殊工时职工工作日正常休息权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程
15.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的劳动禁忌标准,科学制定夏季高温作业和休息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件。适时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制度,按时发放高温津贴、提供防暑降温用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16.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内容,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相适应的劳动,切实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17.开展职业病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与排查等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18.提升企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标准化。加快构建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条防线,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的技术、工程和管理控制措施,健全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切实降低重特大事故发生频次和危害后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名录管理制度,依法限制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或淘汰退出。重点做好工作场所高危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预防和控制,开展矿山、化工、金属冶炼、建材、电子和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六)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工程
20.指导企业推举集体协商代表。加强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指导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产生集体协商代表,其中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确定或者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职工首席代表由本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由所在地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首席代表由全体职工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21.支持开展集体合同要约行动。以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重点,支持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依法主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要约与区域性行业性要约相衔接,提高协商要约影响力、约束力和质量水平。通过上级工会的指导服务,指导企业工会围绕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问题确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内容,或就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向企业方提出专题协商要求。
22.推动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非公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保险福利待遇、休息休假、劳动定额、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为重点内容,推动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加强集体合同的备案和审查管理。督促企业在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重要事项、化解劳动关系群体性矛盾时,按规定履行集体协商程序。
23.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在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作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形式和主攻方向。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大力推进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服装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展集体协商,重点就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工种计件单价、劳动定额及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等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并逐步向知识密集型产业、新兴产业拓展。
  (七)企业民主管理推进工程
24.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化建设,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25.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督促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履行工作条件、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等情况的告知义务。引导企业健全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和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以多种形式扩大职工对企业管理决策和运行过程的参与,形成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指导企业健全和完善内部民主管理规章制度,使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潜在矛盾能够及时得以协调化解。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26.完善厂务公开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国有企业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覆盖面。指导和督促企业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通过单位公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向劳动者公开。积极推行企业负责人接待日、劳资恳谈会、职工信箱、微信微博等有效公开方式。
  (八)企业文化建设工程
27.推进企业和职工协调发展。引导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企业中长期规划,谋划职工与企业发展的共同愿景,拓展职工的发展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推进企业和职工的协调发展。通过改革创新企业的劳动用工、薪酬分配制度,激发企业活力,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发展的和谐统一。
28.支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鼓励企业加强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建设,加大职工文体娱乐设施投入。支持企业工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特别是开展工间操健身活动,陶冶职工情操、增强职工体质。加大对职工特别是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职工归属感。
29.支持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支持工会将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构建救助、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帮扶模式,实现帮扶救助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和鼓励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公益帮困工作,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
  (九)职工教育引导工程
30.加大普法宣传。进一步深入推进三师一室维权平台建设(律师团队、劳动关系协调师团队、健康工程师团队、沙龙茶叙劳动争议调解室),开展送法进园区、进企业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化职工法治思维,提高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通过合法渠道、规范程序、理性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引导职工增强职业自豪感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履行职业责任,自觉遵守职业纪律、遵纪守法、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坚守道德底线,提升社会信用度。培育职工团队精神,加强团结协作,苦练本领,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职业观和人生观。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工程
32.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推进企业进一步落实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主动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经营者关心爱护职工,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推动企业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各项行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33.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引导企业高度重视社会责任报告在防范经营风险和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主动承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劳动关系信用体系,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把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检查结果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基本内容。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水平和质量,营造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良好环境。
  四、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把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推进,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协同、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狠抓计划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纠纷调处、执法监督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团结职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作用。
  (二)加强行动宣传。积极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识。加大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际成效和先进典型的宣传。鼓励各地成立政策宣讲队伍,采取定期宣讲、巡回宣讲、点题宣讲等形式,宣传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集体协商、民主管理、企业文化、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列入市、县(区)科学发展综合考评和谐劳动关系指标。各地要将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情况列入当地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形成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督促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同时,通过定期召开劳动关系形势研判会议,加强对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